重庆两份假证据诱出五份判决

2025-07-17 09:06 来源于:人民监督网 | 作者:文图统筹 魏斌侠 | 浏览:
工程竣工两年后,班组利用两份假证据,引发重庆帝居公司六起诉讼案件,未支付班组实际工程款约26万。
  核心导读:工程竣工两年后,班组利用两份假证据,引发重庆帝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居公司)六起诉讼案件,未支付班组实际工程款约26万。法院把公司账户、股东、公司董事长刘支强房产、银卡以及其前妻银行卡全部查封。从2018年查封至今,足足快五年时间!导致帝居公司处于濒临破产状态。多次信访,现引起法院领导重视,以启动听证会。


图:六份判决书
  案情介绍: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双巷子还建房工程项目,代理业主为重庆大都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宇公司)。2013年12月25日,重庆帝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与大都宇公司签署了该项目的建筑节能施工合同,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含吊蓝、税金、及所有费用)。工程内容施工蓝图所包括的外墙、外保温、外墙漆,即包工包料。工期2013年12月28日起至2014年4月28日,合同综合单价为:(1)外墙挂网搓沙找平42元/平米,厚度25MM。(2)无机砂浆保温层56元/平米,厚度25MM,热桥及凸窗部分,(3)外墙乳胶漆26元/平米,做样板颜色由规划部门审交施工。工程总量约49684平方米。

  2013年12月28日,帝居公司董事长刘支强,把该项目委托给长期在帝居公司工作的吴曙辉,任命为该项目工程部经理,并与吴曙辉签订了内部承包责任书。责任书约定吴曙辉向帝居公司按总价额缴纳税及管理费6%(其中管理费1%),合同暂定价约200万。同时约定,吴曙辉不得将工程承包范围内工作转包,若对个别转包施工部分需要进行专业分包,应事先征得帝居公司书面同意。

  2013年12月26日,吴曙辉将外墙无机砂浆保温施工由田利组织班组施工,外墙涂料由刘伟班组施工。其中田利保温施工单价为包干单价:30元/平米含收边口处理,需要外墙挂连接网搓沙找平的包干单价为15元/平米包干收边口处理。吴曙辉并将此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帝居公司,帝居公司盖章、吴曙辉签字并备案于公司。

  2013年12月27日,帝居公司与重庆鹏高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鹏公司)签订购买材料合同,合同约定现场收货人员田利。2014年8月6日,帝居公司与鹏高公司结算材料结算单价为452050元。2018年4月20日,高鹏公司开给帝居公司购买材料付款回单,该付款回单的开户行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2014年4月10日,大都宇公司现场技术负责人熊友良出具的按大样图施工。5月4日吴曙辉在大样图上签字,5月5日田利在大样图上签字。

  2014年6月6日,帝居公司组织项目管理的推进会,会议的核心撤销本项目吴曙辉项目管理负责人的资格,新任文以刚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田利还是以班组的身份出现,并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同时田利并没有提出她与吴曙辉签订合作协议一事。

  帝居公司与大都宇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办理工程结算,工程结算送审总金额5003481.4元(含AB栋群楼工作),审核为3005366.84元(不含AB栋群楼工作)。余下部分金额是大都宇公司另外安排田利的施工项目。

  在施工的过程中,帝居公司已付田利82万,总的结算款约109万。然而田利迟迟不在与帝居公司办理的工程结算单上签字,其原因是帝居公司需要扣除:在施工过程中,田利班组工人与土建单位工人程伟打架支付受害方的医疗费、人工误工费18000.00元,另外罚款2000元。受害人程伟2013年8月13日收款签字收条。

  事隔两年后,田利以帝居公司未支付工程款,把帝居公司、大都宇公司、吴曙辉作为共同被告,向九龙坡法院提起诉讼。此案经过一审九龙坡法院判决帝居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案号:(2016)渝0107民初5337号。帝居公司不服上诉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8)渝05民终1895号,二审维持原判。帝居公司还是不服二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市高院经审查后裁定受理申诉,案号为:(2018)渝民申1841号。市高院审理后任然维持原判,案号为:(2019)渝民再21号。

  判决书中依据的证据未当庭质证及解答:帝居公司董事长刘支强揭露在一、二审判决书所依据的证据,未经质证的证据来源:

  • 田利向九龙坡法院提起诉讼的证据,依据2013年12月27日,田利与吴曙辉签订的合作协议。其中单价:(1)外墙连接网搓沙找平19元/平米,厚度5.00MM。(2)非保温无机砂浆保温层49元/平米,厚度25MM。(3)外强漆17元/平米,吊篮、人工费、机具费及辅材费。此合作协议最后约定的生效要件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此协议未盖帝居公司公章)。同时此协议与2013年12月26日,吴曙辉向帝居公司备案说明的中的单价,与吴曙辉私下与田利签订的合作协议的单价要低,备案说明中明确约定不准外包,若外包必须经公司同意。九龙坡法院依据田利提供的2013年12月27日与吴曙辉签订的合作协议,认定该合作协议有效,并以此协议中的单价作出判决。
  • 2017年9月8日,大都宇公司向法院出具的“石桥铺双巷子还建设房建筑节能施工有关情况说明”,此证据在一审法院未经当庭质证,但判决书中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 2017年11月7日,技术变更核(洽商)单,提出单位是大都宇公司,技术负责人熊友良签字。日期是打印的而不是签字日期。设计单位负责人未签字及日期,只有设计单位盖的公章,设计单位深圳市鑫中建筑装饰设计顾问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此证据在一审鉴定报告出现,一审未采纳此证据,然而在二审作为新证据采纳。此证据是帝居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在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获得。
  • 一审法院委托重庆信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渝信造鉴(2017)357号)对2017年9月8日的情况说明证据,2017年11月7日技术变更核(洽商)单,对这两份证据进行鉴定。此鉴定报告未经当庭质证及鉴定单位对结论的解答。鉴定报告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补充说明函为12月1日。帝居公司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龙坡法院档案室获得此项鉴定意见书。
 
  九龙坡法院邓院长现场督办帝居公司查询获证据:
“要不是九龙坡法院邓院长现场督办,我的案件真无法重新启动”。帝居公司董事长刘支强称,他多次信龙坡法院档案室查询卷宗,都无法查询到法院判决书所依据的有效证据。2024年3月11号,帝居公司董事长刘支强再一次向九龙坡法院信访院领导接待日窗口信访。邓院长看到判决书时,明确指出判决书中的判决依据源于2017年9月8日的证据。邓院长问刘支强是否知道此证据。刘支强说:多次向九龙坡法院档案室提取档案,档案室均未找到有此证据。邓院长当即要求档案室必须找到此证据,随即档案室工作人员在卷宗找到该证据。

  此案主要四份证据直接决定案件走向其分析如下:第一份证据:2013年12月27日,吴曙辉与田利签的合作协议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其争议的理由如下:(1)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12月27日吴曙辉与田利签的合作协议有效,但有效的事实认定是错误。其中外墙油漆在此协议中,但事实上外墙油漆由帝居公司备案文件中指点的刘伟班组施工。其理由,2013年12月26日,吴曙辉上报帝居公司劳务班组费用报备说明前且价额确定。而田利与吴曙辉签订的合作协议在后,从而说明田利与吴曙辉签订的合作协议是无效,与帝居公司无关。(2)吴曙辉与田利签订合作协议生效要求即:签字、盖章后生效,而此合作协议未经帝居公司盖章,说明此协议无效。法院不应当按照无效合作协议的单价进行计算。在一审判决书中,田利只要求帝居公司承担责任,撤回大都宇公司、吴曙辉的责任承担。同时,吴曙辉未到庭应诉,无答辩意见。此证据是认定本案工程价款的主要依据,吴曙辉未到庭,也未书面的答辩意见,法庭直接使用此证据,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瑕疵,有瑕疵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份证据:石桥铺双巷子还建设房建筑节能施工有关情况说明,此证据是大都宇公司出具存在伪造。其理由如下:(1)该项目竣工时间为2014年8月,此证据出具时间为2017年9月8日,项目已经完工三年多,质疑此证据的系伪造,法庭未经取证直接使用此证据,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判决错误。(2)情况说明内容中: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找平层满挂钢丝网,施工中实际做法与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竣工资料一致。对此说法,满挂网是土建设计方案里面的,经业主单位确认后板施工。事实上并未得到业主单位的确认出去相应的变更手续。(3)本项目原设计施工蓝图中未设计搓砂找平及满挂网镀锌钢丝网一项。若需改变设计施工,因在施工前出具相应的设计变更及签证手续。

  第三份证据:技术变更核定(洽商)单,此证据存伪造,其理由:(1)设计单位负责人无签字及时间,提出单位技术负责人无签字时间。(2)该项目竣工时间2014年8月,而提取单位时间为2017年11月7日。项目竣工已经三年多时间。(3)此证据应当在施工前出具设计变更后,才有技术变更核定(洽商)单,最后才是双方签证单,而不是三年后才出具。

  第四份证据:2017年11月15日,重庆信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九龙坡法院委托,对重庆市高新区石桥铺双巷子还建房工程外墙保温工程工程量作出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报告书第五条特针对,2017年9月8日、2017年11月7日的两份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说明。鉴定意见结论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认可,理由是未经庭审质证。第五条特别说明如下:(1)本次鉴定意见根据委托方意见,外墙保温砂浆等工程量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相关举证材料如竣工图计量,其中外墙挂网一项竣工图设计标明为:钢筋砼梁柱与砖墙交接处挂250宽热镀锌钢丝网,但原告提出为满挂钢丝网,节能工程隐蔽检验资料为满挂(按满挂计量该项工程量为37744.61m2),资料显示为未完善相关设计变更。(2)2017年11月07日,原告方补充设计变更资料一份提交我处,由于未经过法院举证,该变更资料未采纳。(3)综上,由于挂网一项设计变更、设计交底会议纪要未经举证,因此按竣工图示计量,并出具鉴定结论意见,供委托方参考选用。

  重庆信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为了对自己作出的,2017年11月15日出具的鉴定结论负责。2017年12月1日,重庆信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特向九龙坡法院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说明函,其内容如下:

  • 保温外墙竣工图做法
  1. 墙体基层(钢筋混凝土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2. 界面砂浆(钢筋砼梁柱与砖墙交接处挂250宽热镀锌钢丝网)。
  3. 25 厚无机保温砂浆,分两次成活。
  4. 抗裂砂浆,分两遍成活,第二遍施工前压入一层复合耐碱玻纤网格布(用于首层时抗裂砂浆复合耐碱玻纤网格布二层),塑料膨胀锚栓双向@500 锚固。
  5. 弹性底涂、柔性耐水腻子。
  6. 外墙涂料,两遍成活。
二、非保温外墙竣工图做法为:
1、墙体基层(钢筋混凝土或烧结页岩空心砖)。
2、水泥砂浆抹灰打底找平(钢筋砼梁柱与砖墙交接处挂250宽热镀锌钢丝网)。
3、柔性耐水腻子,两遍成活。
4、弹性底图。
5、外墙涂料,两遍成活。
根据竣工图设计明确,保温外墙未设计水泥砂浆找平,界面砂浆工程量为31263.32m2;非保温墙体水泥砂浆抹灰打底找平层工程量为6481.29m2(其中水泥砂浆抹灰打底找平即为搓沙找平)。
该鉴定意见书未在法庭质证,鉴定单位也未出庭作出鉴定答疑

  双方结算依据与法院判决金额相互矛盾:2018年4月23日,大都公司向第五中院提交帝居公司与大都宇公司的结算价为:保温及菲保温结算总金额为2026571.47元,而一审法院判决帝居公司支付田利保温及非保温工程总额2437524.2元,第五中院维持一审判决。判决金额存在前后矛盾,即帝居公司与大都余公司结算价2026571.47元,法院判决帝居公司支付2437524.2元,同时帝居公司向材料方支付了45万的材料款。

  恶意串通、伪造证据大都宇公司建议司法机关介入:田利第一次向九龙坡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帝居公司发现田利诉求要求帝居公司承担增加项工程量,即搓沙找平满挂镀锌钢丝网一项。帝居公司依田利诉求的证据向大都宇公司主张增加工程量款项,案号(2017)渝0107民初7096,法院判决帝居公司依据田利的增加工程量的证据不予支持帝居公司的主张。

  田利起诉帝居公司、大都宇公司、吴曙辉为共同被告,一审中田利撤回对大都宇公司、吴曙辉承担责任。此案件经过一、二、再审后,法院都支持田利主张的搓砂找平、满挂镀锌钢丝网的请求。帝居公司以一审、二审、再审的证据作为新证据向九龙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都宇公司支付新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其新证据为:(1)大都宇出具石桥铺双巷子还建房建筑节能施工有关情况说明,(2)技术变更核定(洽商)单。案号(2024)渝0107民初16590判决书,九龙坡法院驳回帝居公司的请求。

  九龙坡法院在审理帝居公司诉大都宇公司的,大过程中,大都宇公司考虑到问题的严重性,大都宇公司针对帝居公司提出的两份证据,特向九龙坡法院提交答辩状。答辩状直接指出这两份证据是田利与大都宇公司现场技术负责人熊友良,为其私利相互串通,出具的这两份证据系伪造。大都宇公司要求法院及公安机关介入此案,并到本项目房屋目前还在实地现场取证,查明伪造证据的事实依据。

  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启动此案听证会:帝居公司董事长刘支强称,在九龙坡法院邓院长的帮助下,获得第一份证据后,刘支强对案件重新审理看到了希望。于是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市高院档案室查询档案的全部资料。刘支强把5起诉讼案件的档案材料全部分析后,才弄清自己五起诉讼案件都败诉的原因。因自己多次信访,引起一、二审法院、市高院的重视,现第五中院以决定启动本案听证会。
 


责任编辑:锦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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